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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公安监管场所犯罪线索管理打造侦查手段新(4)

来源:科学管理研究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5-25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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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三)时效的紧迫性 监管部门获取案件线索实效性很强,因为工作对象在监管阶段时间很短。治安拘留一般十天半月,最长一个月;涉嫌刑事犯罪被刑拘人员

(三)时效的紧迫性

监管部门获取案件线索实效性很强,因为工作对象在监管阶段时间很短。治安拘留一般十天半月,最长一个月;涉嫌刑事犯罪被刑拘人员自刑拘之日起至释放出所日期不等,有的在一个月左右,有的一直到起诉、审判也就六个月左右;最长的是根据看守所执法细则余刑三个月以下和被判处拘役的留所服刑人犯,多为一年左右。在期限内,未能获取案件线索,被关押的工作对象可能离所释放、转入劳改场所,甚至执行死刑,这些案件线索也就被带走了,甚至时过境迁永远流失。因此,监管案件线索时效性很强,具有高度紧迫感。

(四)实战的可操作性

监管部门获取的案件线索相对比较直接,查证简单,利于快速破案,因而实战价值较高。侦查部门获取线索多是从发案开始,从接报案、勘查现场、分析案性,刻画作案人条件,再排查作案嫌疑人,采取各种侦查手段,过程十分复杂,往往是“从案到人”的被动工作模式。监管部门获取案件线索途径恰恰与其相反,是“从人到案”,因为“人”已经押在监管场所中,其提供的线索多是举报谁,该人做了什么案子,侦查机关可以直接核查线索的真伪,具有明确的针对性。因此,有效利用监管部门案件线索实战中可操作性很强。

(五)职责的法定性

监管部门案件线索,顾名思义是由公安机关在监管场所获取、掌握和管理的,是职责赋予监管部门的使命,对于线索的收集、整理、转递、查证、反馈、考评、表彰和惩罚,监管部门责无旁贷。客观上,各侦查部门和基层办案单位都存在人员紧、任务重、经费短缺等困难,由于案件数量大加之办案时限要求,很难投入更多的警力、精力和充足的时间确保对每个被抓获的嫌疑人都能够做到审深审细,将余罪挤干压净。从心理上看,尽管犯罪嫌疑人缘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被抓捕,但往往对自己对他人造成的危害认罪不足,对抓获自己的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存在抵触情绪,因此在办案单位审讯时不愿坦白交代,更谈不上检举他人的案件线索。监管部门则完全不同,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送到看守所、治安拘留人员送到拘留所、判刑人员留所服刑后,往往从心理上寻求管教人员照顾,多数人都能主动与管教人员靠近以取得管教的好感,以求获得生活待遇中的某些便利。工作对象的这种心态为监管部门获取案件线索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

四、公安监管场所案件线索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目前,公安机关在监管部门案件线索的管理上存在着许多问题,导致案件线索资源严重流失、浪费惊人,宝贵的案件线索资源没能发挥其应有的重要作用。造成这种现象既有客观方面的原因,也有主观方面的原因;既有体制上的问题,也有机制上的问题;既有监管部门自身的不主动,也有其他部门工作的不积极;既有领导的重视不够的因素,也存在具体工作同志责任心不强的弊端。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认识不充分

长期以来,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同志对监管场所案件线索认识不足、重视不够,造成了没有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也没有相应的工作规定的状况,监管机关线索工作基本处于粗放、原始的管理状态。虽然有的地方自发地采取一些积极措施,但由于不够系统、普遍,没有形成长效机制。虽然公安部于2002年6月10日下发了《公安机关深挖犯罪工作规则》,最近又出台了《公安机关深挖犯罪工作规范》,在工作中发挥了一定的指导作用,但毕竟是部门文件,与公安部文件相比,对其他警种的约束力还有较大差距。监管部门本身也存在重安全轻深挖、一手硬一手软的问题。一些基层同志包括基层领导普遍存在着“一看二守三送走”的思想,认为安全是头等大事、首要任务,深挖破案是“份外”的副业。由于基层监所单位普遍存在警力紧张的困难,所以担心抓深挖破案会影响安全管理。

(二)职责不明晰

公安监管场所的案件线索,从发现、获取、收集、整理、转递、查证、反馈、考评到奖惩,构成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单靠监管部门一家完成显然力所不能及。由于后期工作涉及到很多警种和基层办案单位,监管部门协调起来十分困难,而且目前公安机关并没有明确规定警种部门的具体任务职责。监管场所案件线索的管理以哪个警种为主、每个警种负责哪些环节缺乏明确规范,哪个部门牵头都有些名不正言不顺的感觉,只靠部门和民警的自觉性和责任心难以实现有效管理。

文章来源:《科学管理研究》 网址: http://www.kxglyjzz.cn/qikandaodu/2021/0525/7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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