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目录

强化公安监管场所犯罪线索管理打造侦查手段新(5)

来源:科学管理研究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5-25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三)管理不规范 由于缺乏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造成了各环节严重脱节:该挖掘的案件线索没深挖,该收集的案件线索没有完全收集,该转递的没有及时转

(三)管理不规范

由于缺乏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造成了各环节严重脱节:该挖掘的案件线索没深挖,该收集的案件线索没有完全收集,该转递的没有及时转递,该查证的没有及时查证,有的查证了也不反馈。可以说,监管部门挖的不透,线索带走一批;制度不健全,已经到手的线索积压不转流失一批;已转出的案件线索,比较复杂、费时费力的线索办案单位没查,浪费了一批。甚至出现一到上级部署打战役,追求破案捕教指标时,基层单位蜂拥而至,围着监所抢线索;战役过后,监管部门主动移交的线索也没人要、没人查的情况;个别案件中,办案单位与监管场所甚至以邻为壑,封闭消息、争功夺利,相互配合极不默契。

(四)奖惩不到位

打击犯罪侦破案件、抓捕逃犯是公安机关的职责,各警种应一视同仁,该奖则奖,当罚则罚;该重奖则重奖,该立功则立功。现实中,监管部门的同志很少享受立功受奖的待遇。尽管案件线索来自监管场所,立功受奖的却只有办案单位。这种状况严重挫伤了监管部门深挖案件线索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相反,由于缺乏明确的制度规定,对深挖工作不负责、查证不认真,工作出现失误的同志,也没有受到追究和处罚。

(五)政策不兑现

由于管理不善,配合不力,流转周期长,查证回执慢,实际工作中没有及时按照法律规定对坦白交待、检举他人有立功表现的在押人员给予减、免刑罚的宽大处理;未能鼓励其相信党的政策,教育和带动其他人员坦白自首、立功交代、积极检举,靠政策形成良好的深挖工作氛围,取得更大的战果。甚至有的在押人员怀疑管教人员的品质和作风,认为自己受到了欺骗。

五、科学管理公安监管场所案件线索的建议

公安部于2002年正式出台了《公安机关深挖犯罪工作规则》,又在2007年初颁发了《公安机关深挖犯罪工作规范》,各省、市公安厅、局也随之出台了相应的文件和规定,对加强监管场所案件线索管理、避免案件线索资源流失浪费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笔者认为,各地经济状况、人员结构、机构设置、领导重视程度和工作基础不尽相同,面临的形势各不一样,在相关政策的制定和落实方面应当实事求是,因地制宜。

(一)加强顶层设计

加强顶层设计,打通线索管理壁垒,形成“侦、办、看”互为依托“一盘棋”大侦查格局。赵克志部长针对公安监所管理工作强调指出,全面强化安全监管、依法监管、科学监管、文明监管,努力将公安监所打造成为党中央放心、人民群众满意的政治阵地、法治阵地、文明阵地。无论是从监管安全管理工作要求,还是从监管场所案件线索的科学管理,都要求各级党委务必高度重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统一谋划,科学设计,深入研究,有力推进。特别是当前公安改革如火如荼,形势倒逼我们必须审时度势,抢抓机遇,率先实现“侦、办、看”互为依托“一盘棋”大侦查格局,把监管场所案件线索深挖工作作为“大侦查”格局重要组成部分,积极探索建立“侦查新阵地”,全力打造具有地域特色的一流公安警务。

1.坚持党委统领

党委要全面加强对侦查办案单位、办案中心、看守职能部门的统筹协调、组织领导和调查研究,成立由局主要领导挂帅的领导小组,并由分管监管工作或分管打击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便于领导、统一指挥和精心组织深挖犯罪工作;同时,积极探索建立在公安局党委直接领导下,以特侦专业队伍为骨干,以侦查破案部门为主力,以执法办案部门为依托,以监管看押场所为阵地,以智能科技手段为支撑,以运行机制建设为保障,以落实奖惩激励为趋动,以兑现法律政策为武器,以督导考评管理为抓手的制度体系,形成案件侦查、执法办案、所内侦查、坦检深挖一体化警务运行新机制,实现“侦、办、看”三个关键环节无缝对接、密切配合、优势互补、合成作战的“侦查新阵地”。

2.成立专门机构

市局层面设立深挖犯罪工作的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培养深挖犯罪工作的专业人才,在市局党委领导下,统一组织指挥全市监管场所的深挖犯罪工作。同时,根据各级党委的授权制定系统的管理办法,协调相关警种和有关部门建立专门数据库,建立并利用好狱内侦查的“狱侦仓”“特审室”,培养狱内侦查的专业特情,保证深挖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文章来源:《科学管理研究》 网址: http://www.kxglyjzz.cn/qikandaodu/2021/0525/706.html



上一篇:小学科学课教学中学生问题意识培养策略分析
下一篇:非公企业党组织建设的历史演变与现实思考

科学管理研究投稿 | 科学管理研究编辑部| 科学管理研究版面费 | 科学管理研究论文发表 | 科学管理研究最新目录
Copyright © 2018 《科学管理研究》杂志社 版权所有
投稿电话: 投稿邮箱: